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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知识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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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活动就叫行政复议。

(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五)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六)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丰台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丰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区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丰台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丰台区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丰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区法制办申请复议。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