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王军亮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王军亮:
您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丰发改价举处结〔2015〕1194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16﹞89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电话联系未果,故我机关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2月15日向您邮寄送达,快递经多次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16﹞89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发改价举处结〔2015〕1194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bt.bt365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bt.bt365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