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高海永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高海永:
您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不作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17〕24号)。我机关于2017年3月17日向您邮寄送达,快递经多次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丰政复字〔2017〕24号):终止行政复议。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bt.bt365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bt.bt365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