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韩素华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韩素华:
您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公丰〔2017〕第80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17〕155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经多次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17〕155号):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京公丰〔2017〕第80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bt.bt365复议应诉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