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至8月1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tfzb@sina.com,由我办收集整理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

 

 

丰台区政府法制办

2015年8月10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

第三条(工程造价、工程计价依据、工程计价活动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与计价内容、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相关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计价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预测或确定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计价活动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为前提,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主体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工程计价依据,并负责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六条 (造价编制与审核要求)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立项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考虑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市场价格、预备费等因素。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状况,使用本企业定额进行日常经营活动。

本市推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

第七条(造价动态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施工仪器仪表的市场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指标,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本市倡导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第八条(估算概算控制)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应当由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审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相关变化因素。不得任意压低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建设单位不得突破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九条(限额设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额委托设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擅自突破批准的投资概算限额。

第十条(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依法招标发包的,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其他资金投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的,可以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任意压低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管理)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对于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本市规定的预警线,或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质询,经质询、评审后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适当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工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二条(不可竞争费用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明文规定为不可竞争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取,并单独列出。

第十三条(合同价方式应用)合同价方式应当与拟建工程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相适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鼓励采用单价方式合同。定额工期在一年以内,且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合同。

第十四条(工期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本市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确定合理工期。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天数小于定额工期天数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计取压缩定额工期增加费,并单独列出。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天数小于定额工期天数的,应当将缩短定额工期采取的措施费在报价中单独列出。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以及不违反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要求压缩合同工期天数的,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过的工期可视为合理工期。根据评审意见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压缩合同工期应当计取的增加费,发包人不得违背承包人意志强迫承包人压缩合同工期。

第十五条(优质优价规定)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量高于合格标准或有奖项要求的,应当将其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单独列出。

第十六条(合同价款约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方式与工程计价依据;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要素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内容、范围及幅度,以及超过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五)变更签证和施工索赔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时间、方式。竣工价款结算的编制、审核确认、支付及时间;

(七)工程质量保证(修)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八)违约责任及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九)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签字确认其价款,并随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价款拖延至竣工结算时办理。

第十八条(竣工结算支付)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承包人应当以签约合同价为基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合同约定期限内做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依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发包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反复审核及拖延支付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第(一)项、(二)项、(三)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四)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造价软件管理)软件企业根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

 

第三章  工程造价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造价从业人员要求)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并在其登记或注册的单位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造价人员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编制、审核、审定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造价员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对其签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为获得不当利益而有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提供虚假证据资料;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权益造成损害;

(七)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编审单位责任要求)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该工程造价文件任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包其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贿赂,或者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为获得不当利益而有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五)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六)扣押注册、登记在本企业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证书、证件和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咨询收费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行业组织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情况,制定发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参考标准,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理性报价,自觉抵制恶性竞争、不当得利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造价协会)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诚信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侧重评价从业人员和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及执业质量。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信息及执业活动的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造价执法检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照和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违规处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政府投资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委托并进行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

(二)委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

(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抬高工程造价,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四)压低工程造价,给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

(五)对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未如实记录及时签字确认,并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备案工作;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工期规定的处理)发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软件企业的违规处理)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向社会公告,通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造价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建议撤销其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收回其专用章或者执业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咨询企业的违规处理)在本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单位罚额的50%罚款;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应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对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理)市、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或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国家及本市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工程计价依据范围)国家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和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指标等。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范围)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签约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工程结算;进行工程造价的审核、鉴定和争议处理等。

第三十九条(适用范围外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造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造价立法背景

建设工程全过程分为立项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保修五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阶段需分别进行工程计价定价,涉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政府相关部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建筑市场的持续发展,我市造价管理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市构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计价依据体系,组织编制颁发了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工期定额等,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定价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从2003年起我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初步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基本框架。配合定额消耗量和要素价格分离的造价管理改革需要,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技术经济指标,对工程造价进行正确引导和调控。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对工程项目涉及的建设、施工、咨询企业三方主体进行造价执法检查;加强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启用“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对咨询企业进行日常动态监管。我市造价管理工作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实施环节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造价管理的难度。当前,建筑市场主体的造价计价活动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论证不充分,资金缺口,就仓促上马;设计阶段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交易阶段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尽合理;施工阶段不及时确认支付洽商变更价款;竣工阶段以各种理由久拖不结,重复审核,故意拖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等等。有的中介机构不能很好地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存在“中介不中”,执业行为不规范问题。有的施工企业不按照规定计价报价,存在低价竞标、高价索赔、多报结算造价,预留审减空间,用牺牲建设单位利益来实现自身与审核单位的盈利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降低投资效益,还可能危及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引发民生及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住建部制定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依法监管工程造价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二、造价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经济活动已由计划经济时期依附于建筑生产活动,变为当今在建筑市场活动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建筑产品价格,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下,充分发挥市场在确定工程造价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工程造价管理应当立法,其必要性是:

(一)是保证建筑产品质量,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的需要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绿色环保与造价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约束的关系,定额是造价管理的基础,定额消耗量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是工程的实体性成本。质量、安全应有成本作保证,成本不足必然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绿色环保与工程造价是密不可分的。

1.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需要

工程质量是涉及民生的大事,国家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但由于没有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约束,在利益的驱动下,建筑市场出现了不规范的工程计价定价行为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节省造价,赚取更多利润,违规指定主要材料供应,千方百计压低造价;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盈利目的,擅自调整降低定额消耗量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有的供货单位在低价获得供应合同后,为了达到赚钱目的,供应一些不合格的材料产品,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因此,仅靠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成本费用问题。

2.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

施工工期是工程施工所需的天数,工程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施工工序和操作工艺组织施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合理工期范围内,可采取相应措施适当缩短工期,但应采取措施增加费用投入,而随意缩短合理工期,将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是必须坚决禁止的。与工期定额配套使用的管理文件将工期与费用挂钩,规定适当缩短定额工期应计取措施增加费,明确不合理压缩工期的认定标准,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缺乏约束力,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工程早日投入使用,随意压缩施工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加班加点,昼夜施工,但不按照工期文件规定,计取压缩工期增加费;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投标时主动承诺缩短工期,施工过程中又提出缩短工期的相应费用补偿,由此产生矛盾纠纷。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需要进行细化和明确。

3.保障现场施工安全,满足绿色环保的需要

住建部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在工程计价报价中应单独列项,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2013年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但实际执行中问题不少,有的没严格遵守专款专用规定,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有的购买劣质安全防护用品,降低安全防护设施标准,以达到压低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目的。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给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隐患,导致劣质安全网在火灾中不起阻燃作用,无法对坠落施工人员进行有效防护;漏电保护器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等严重后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关于治理大气污染的战略部署,市住建委积极行动,研究落实在施工现场广泛使用视频监控、高效洗轮机、自动喷淋降尘系统等技术措施及费用问题,通过调研收集,测算,发布了《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为使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专款专用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法律地位,

为发挥工程造价对质量、安全、工期、绿色施工的经济保障和服务作用,科学均衡这几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设计相应制度,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实现合理的工程计价定价,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为建设优质、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建设工程纠纷突出表现为工程价款纠纷,价款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低价中标。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在工程交易阶段,投标人一般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尽量满足招标人要求,采取低价竞标策略,力争中标签订合同,给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隐患。

当前,建设资金不到位情况在一些建设项目中有所表现,他们往往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合同价方式,签订黑白合同,要求垫资让利;施工过程只确认设计技术变更,涉及调整价款的经济变更不予及时确认支付;以各种理由拖延竣工结算等。由于不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或挪用工程款,相关价款支付不及时,极易形成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债务链,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材料设备款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出现过民工为讨要工资,围堵工地现场或办公场所,爬塔吊爬高楼等极端行为,或纠结一起群体上访,或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讨薪等等。债务链已成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年来工程造价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因经济纠纷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已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的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保障国有投资资金规范运行的需要

随着北京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近几年来持续增长,其中国有资金投资约占60%,大量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需要通过工程计量定价,以施工合同形式将造价具体落实到每项工程中去。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分属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管理条块分割,各管一段,政出多门,使国有投资工程各阶段造价管理工作衔接不畅,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机制,存在竣工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问题,有些项目违反相关程序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更改工程设计,导致实际竣工结算额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引发竣工结算纠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不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出现边筹资、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有的建设项目在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不充分,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就仓促上马,造成实施过程再次追加投资的“钓鱼”工程,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的规范管理问题。

(四)是依法加强工程造价监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制定造价管理办法,不是干预市场主体的造价、计价活动行为,而是制定市场的公平交易规则,构建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政府要依法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计价依据体系,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提供相关的造价指标、指数等,服务市场主体,对工程造价进行正确引导和调控。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差别化监管方式,对国有投资工程要强化全过程各阶段的造价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工程,要按照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选择中标者,对于低价中标者,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政府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目前,国家没有一部关于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分散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住建部的一些规章仅适用于交易阶段及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我市也尚无一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仅依靠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或与定额标准配套使用的管理文件进行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市场化后,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碰撞,有的市场主体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合同约定违反造价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但不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造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采用规范性文件调解造价纠纷力度不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处于两难境地。造价管理文件无论从政策层面、管理力度、还是震慑力等方面都无法满足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市场在确定工程造价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立法精神,围绕贯彻“以工程造价为前提,质量安全为核心,节能环保为目标”建筑市场管理思路的立法主线,坚持“法律规范秩序、公开交易规则、竞争形成价格、监管有据可依”的造价管理改革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的约束机制;实行不同投资主体的区别化管理,着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加强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规则,解决现存的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弱化企业资质管理,强化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责任;通过设立工程造价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信用管理替代资质管理,依法监管工程造价。

四、送审稿起草过程

2007年造价处将造价立法项目调研课题上报市住建委法制处,被列为当年住建委立法调研项目,之后两年又被列为市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处内成立立法课题组,搜集已颁发造价管理条例规章23个省市的资料,其中:条例4个,政府规章19个,汇编成册,呈送市政府法制办、委内有关领导及相关处室;分别召开了建设、开发、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参加的造价立法调研座谈会;组织课题组人员赴颁发造价管理规章条例的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市学习取经,起草了造价立法调研报告。

2010年市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受理了15位代表提交的造价立法法规案,市政府法制办办理后决定先颁发委规范性文件,再继续推进造价立法。2011年7月1日颁发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颁发施行以来,在规范建筑市场造价计价活动行为方面收到了一定效果,也为造价立法奠定了基础。

2012年造价处着力推进造价立法工作,对原立法课题组进行了调整,成立立项论证报告课题组和立法条款课题组。完成了造价管理办法立项论证报告,市政府法制办通过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立项审查, 在2013年在市政府立法计划中被列为“抓紧工作,适时推出”项目,从2014年起被列为“力争完成”项目。

在完成《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讨论稿)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召开了建设、开发、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企业的研讨会,召开了造价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的专家论证会,吸收多方意见,调整修改了草案的讨论稿内容,合并取消了讨论稿中的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价款结算两章,取消了合同备案管理、劳务费支付、工程保证(修)等条款内容,增加协会管理方面的内容,草案由最初的八章四十九条调整为五章四十条。

五、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

召开委内法制处、市场处、建管处、标办、建管中心、注册中心等相关处室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删除了修改稿中对咨询企业要求和造价日常监管的内容,把监督管理一章并入第三章,该章题目由“工程造价从业管理”改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 ”。

(二)征询规委和相关设计单位意见。作为正能量提倡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会上同意写入限额设计内容,逐步解决设计与造价脱节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创造条件。

(三)征求本市有关委办局意见。明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估算、概算的评审评定,鉴于法律、法规仅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问题,在法律、法规后面加上“和相关规定”,为相关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执行提供依据。

(四)多次与市政府办汇报,对草案进行逐章逐条研议。提交草案条款的制定依据理由和造价服务内容等资料。

六、设计相关制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设计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制度,对建筑市场主体编制、审核、审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依据及资格条件提出要求;对工程造价编制审核进行规范,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二)设立政府投资工程估算概算评审、评定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三)设置限额设计制度,从源头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四)设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实行不同投资工程的差别化管理。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本市最高投标限价预警线或其组成明显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质询、评审后中标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明确该工程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五)明确缩短施工工期应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发、承包方压缩工期应按照规定计取措施增加费,并单独列项。强调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并附相应罚则。

(六)对施工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规范,内容包括: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工程要素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以及超过约定时的调整办法;变更价款的调整确认、支付和时限;现场签证和工程索赔的程序、确认、计价与价款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数额、时限和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确认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修)方式、数额及时限,附相应罚则,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和拖欠材料设备款,避免出现“债务链”。

(七)淡化资质管理,强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咨询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着重抓好执业行为和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管理;对造价从业人员侧重强化执业责任,均设置禁止性规定,附相应罚则。     

(八)设计工程造价行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以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执业行为,营造工程造价行业诚信氛围。

(九)加强工程造价行业监管,建立网上动态监管和现场实地检查相结合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协调、自律方面的作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